
F-5-17 不动产投资者
通过维持不动产投资获得的永住权
概述
F-5-17适用于在法务部指定地区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不动产并维持5年以上的外国人。是从F-2不动产投资签证转换的途径。
适用对象
- 以F-2不动产投资签证维持投资5年以上的外国人
- 在法务部指定地区持有不动产的外国人
- 以不动产投资获得永住权为目标的投资者
资格条件
- 1法务部指定地区不动产投资维持5年以上
- 2维持投资不动产所有权
- 3无犯罪记录
- 4满足基本素养要求
所需材料
- 永住资格申请书
-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
- 不动产登记簿
- 不动产评估报告
- 投资维持确认书
- 无犯罪证明
- 健康检查证明
办理流程
处理时间: 约3-6个月
1
资格确认
确认不动产投资维持5年以上
2
准备材料
准备登记簿、评估报告等材料
3
申请永住权
在出入境管理局申请F-5-17
4
审核及签发
审核完成后签发永住权
审核注意事项
- •出售不动产可能导致永住资格被取消。
- •不动产价值跌破基准金额可能产生问题。